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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虚假宣传还是冒用认证标志? |
更新时间:2023/8/10 18:32:25 |
原、被告两家公司均从事厨房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技术开发业务。2001年6月 ,原告获得AJA注册公司颁发的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2年8月,被告委托某印刷公司承印了一批公司宣传画册。在该画册的第5页“企业证书”中,复制了广州广龙公司获得的认证证书。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冒用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法律适用中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公司在宣传画册中冒用原告公司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冒用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虚假宣传行为?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冒用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冒用的对象是认证标志;二是冒用的方式是在商品上使用。这里的认证标志专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而不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仅说明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达到国际化标准的要求,并不直接证明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一种法定专用质量标志,是为证明某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和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它的作用是表明该产品经过公证机构的检验和监督,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向购买者传递产品质量可靠的信息,赋予使用标志的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认证标志有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是电子产品专用标志;PRC标志是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被告公司在宣传画册中冒用原告公司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被告公司虽然以原告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公司合作承接了一些厨房设备工程项目,但并不表明被告公司可以使用原告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自己进行宣传;被告公司设立后取得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与原告公司获得的相关证书并不相同,被告公司据此使用原告公司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公司在宣传画册中冒用原告公司获得的AJA注册公司颁发的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含量、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专利、认证、获奖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款所称其他方法是指:…(三)张贴、散发或者邮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即属这种情形。
(作者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联系电话:85684448/83782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