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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1、申请注册商标的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注册商标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

(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4、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1)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2)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3)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七)国内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签约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八)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5、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异议的处理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商标注册的时间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查公告。初步审查公告期限为3个月,在此期间无人提起异议,则予以注册公告。
8、注册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9、商标异议申请的办理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商标异议的办理途径有以下两条:

1、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异议人自行办理。

  异议人自行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二、商标异议申请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三、商标异议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异议申请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签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10、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办理

(一)办理途径有以下三条:

1、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2、申请人可以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对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1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办理

(一)办理途径有以下三条:

1、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2、申请人可以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对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商标注册审批流程图




商标注册的规费

1、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电子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2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 

450元 

3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50元 

4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450元 

5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250元 

225元 

6

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675元(部分开通)

7

变更费 

150元 

0元 

8

出据商标证明费 

50元 

45元 

9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10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11

商标异议费 

500元 

450元 

12

撤销商标费 

500元 

450元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35元 

2、缴费方式

各项商标业务均可通过线上缴纳费用,线上领取票据,具体方式如下:

  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勿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2)申请人直接办理的:

  ①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②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

  (3)特殊情况。适用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费用:

  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请通过银行账户汇款,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地址汇款方式汇款无法成功缴费)。

  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银行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特别注意:汇款人汇款时应当在附言中只填写缴费码,缴费信息填写有误的,可于汇款三日内在商标局网上申请平台 “银行汇款补充缴费信息申请”功能中补充相关信息;无法通过“银行汇款补充缴费信息申请”功能补充信息的,将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汇款单位公章或汇款人签字)、银行汇款回单邮寄至商标局,寄发邮件邮戳日期视为缴费日期(邮戳日期不清的,需提供邮局证明)。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相对于单独去国外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点。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至 2022年4月,马德里联盟共有112个缔约方,覆盖128个国家。中国、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士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是马德里联盟成员。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办理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

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

  (三)办理途径

  1.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

  2.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3.申请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办理步骤

  通过网上申请或纸件申请递交国际注册申请 →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五)申请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2表格);

  3.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5.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七)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收文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款项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规费,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国际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通过电子邮件直接下发给申请人指定的的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如未指定代理机构)


2、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