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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招致商标侵权纠纷 |
更新时间:2023/8/10 18:29:53 |
企业字号是区别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企业的标记,而注册商标是区分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冲突的。但是,当企业字号同时也是注册商标时,两者之间就极有可能发生冲突。常州市丽华快餐有限公司是上世纪90年代初即成立的全国知名快餐连锁企业,“丽华”不仅是其企业字号,同时是其注册商标,“丽华快餐”在全国不少地区均有相当的知名度,成为该企业特有的代名词,全国各地包括南京当地的媒体对其均有大量的报道。而南京丽华是2003年才成立的快餐企业,该公司由于在其经营活动大量不规范的简化并突出使用“丽华”及“丽华快餐”等字样,被常州丽华认为是在搞“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而诉诸法院,最终南京丽华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侵害了常州丽华的商标专用权,现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此案告诉我们,企业在注册字号时一定要注意查询一下自己欲注册的字号是否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以及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如果已被注册为商标,且注册范围与自己的经营范围相内或类似,最好另起名称。如果不想另起字号,则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规范使用自己的名称,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 作者: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汤志武 |